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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侨胞如何继承中国国内房产

发布时间:2024-01-03

自古以来,中华儿女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不但在国内积极谋求发展,而且还有不少人移居海外,在世界各地繁衍生息。海外侨胞在移居国外之前,很多人士在国内均留有房产,而未及时处置。他们离世后,子孙后代回国继承房产将会变的复杂。在缺少法律专业人士指引的情况下,继承人在办理国内房产的继承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多的困难。

本文笔者将就海外侨胞如何继承国内房产这个问题作简要的介绍,希望大家对此有所了解。因文章篇幅原因,本文将不讨论就继承房产已订立遗嘱的情形。

 

房产所有人离世时未订立遗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他的遗产将以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如下: 

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要继承先人留下的房产,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好具体有哪些法定继承人有权对房产进行继承。由于年代久远的原因,有些房产的所有人与继承人之间可能已相隔两代,这个时候“家庭成员关系表”(family tree)的整理变得尤为重要。

在弄清楚有哪些人对房产拥有继承权之后,接着我们就需要准备继承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中主要包括:房产的权属证书,被继承人及相关人员的死亡证明,以及各个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其中,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可以是出生证,或地方政府人口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登记文件等。

鉴于海外侨胞的国籍问题,他们提供的证明文件大多为涉外文件,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这些涉外文件均需要先在当地公证员前面完成公证,然后再按照《海牙公约》加注附属证明。

 

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继承登记

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在准备好上述有关的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材料后,我们需要先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再凭着继承权公证书方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登记的申请。但目前这一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的要求已经取消,申请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的继承登记。请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登记申请的前提必须是:申请人(必须是所有的继承人)提供充分、全面、完整和合法的材料,足以证明他们对房产拥有继承权。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一些成员较多的大家庭中,部分的小家庭成员可能已经分散世界各地且甚少联络,要收集完整所有继承人的资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中间很可能由于某个继承人已失联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准备好完整齐全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确权,从而办理继承。

 

二、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继承

在无法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完整齐全的相关资料,或者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部分继承人则可以列其他继承人作被告,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确认其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的判决书,从而实现房产的继承。

此外,笔者还了解到在国内一些侨乡的涉侨房产由于年代久远、继承人散落海外的原因,在房产继承析产过程中往往困难重重,因为要确认清楚所有的继承人非常困难。在部分继承人已清晰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尝试诉讼的方式,利用法院的调查措施手段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确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无法查明是否存在遗漏法定继承人、或者部分法定继承人无法查明身份,或者域外送达不成功的情况下,也会直接以主体不明驳回当事人继承分割遗产的起诉。

对于上述此种情况,笔者建议,具有管理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可以利用《民法典》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向法院申请指定并担任遗产管理人,从而先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下侨房的管理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我们留意到,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近年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结了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该案件中,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落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遗产房屋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亦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而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谱系,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魏某甲一支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所以,我们认为《民法典》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古老侨房管理养护问题的好办法,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好遗留房产的同时,可以继续调查和联络其他继承人,为下一步房产的继承登记做补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