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商标权穷尽原则和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

发布时间:2019-09-17


典型意义

进口商品是否适用商标权穷尽原则?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如何体现?就这两个问题,今年八月审结的由实德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美国著名糖果公司诉国内糖果销售商商标侵权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判决,本案有望成为该法院2019年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本案判决明确了商标不仅仅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还具有表征商标权利人的声誉和信誉的功能。未经商标权利人允许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即使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只要对商标权利人的声誉和信誉产生了不良影响,依旧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这一判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平行进口行为、突破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对商标权的保护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基本案情

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口原告在美国销售的糖果至国内,并在国内进行销售。虽然其进口、销售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涉案商品来源产生误解,但被告进口的糖果含有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实德主张: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在于损害商标权人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保护商标权的实质是要保护商标所代表的美誉度与商标权人的唯一对应关系。被告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商品,会使消费者对涉案商品产生负面评价,进而对涉案商品上的商标所指向的原告产生负面评价,从而对原告的声誉、信誉造成损害。

被告辩称:1. 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原告在涉案产品于美国首次销售中已将商标权用尽,无权禁止他人在国内市场再行销售;2. 被告没有对涉案商品进行重新包装,也没有改变原告的商标,不会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3. 涉案商品在经过海关检验检疫时并未因为含有双乙酸钠而被认为不符合进口的标准,被告在进口时保证了商品的原产性,其品质一直在原告的管理之下。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判断涉案商品的进口、销售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保证商品质量和表明商品提供者信誉的作用,是否会给商标及商标权利人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涉案产品虽然是进口产品,但在我国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在我国境内进口、销售涉案商品,是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制止。虽然涉案商品确实为原告的正品商品,且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但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涉案商品的食品安全问题所带来的否定性评价会通过涉案商标指向其商标权利人,从而给商标权利人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的进口、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