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明确了以下事项:
● 2年内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10次以上即构成非法放贷型的非法经营罪,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注1);
● 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给出了具体的量化标准,为刑罚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可以说,该司法文件是国家对手段层出不穷、行为日益猖獗的校园贷、714高炮、现金贷等职业放贷人的一次重拳打击,对乱象丛生的金融市场的一次彻底整治。
一、情节严重
二、情节特别严重
三、刑事责任
注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